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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科研成果推介(六)

2021-08-24 18:50      

 

荆文君:《数据优势会使平台企业提高定价吗?——模型推导与理论分析》,《中国管理科学》,2021年第7期,227—237.

 

作者简介:

 

 

 

荆文君,经济学博士,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山西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与产业组织理论。近年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管理世界》、《中国管理科学》、《经济学动态》、《经济学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亦有部分论文被EI检索收录。参与编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报告》等多部业内权威报告。

 

内容概要: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平台企业的重要生产要素,深刻影响着平台企业的市场行为,其中,定价行为使企业的主要市场行为。数据的大量积累,是否会产生数据垄断现象,并促使平台型企业提高价格,成为重要的实践与学术问题。鉴于此,文章从理论角度分别分析了垄断场景下和差异化竞争场景下,数据优势是否会使企业产生提价行为。在垄断场景的分析中,文章Armstrong2006年提出的双边平台模型为基础,加入数据要素的参数,由此求解最优定价函数,明确了数据如何影响垄断平台企业定价;在差异化竞争场景的分析中,文章引入偏好成本的概念,通过改进Hotelling模型得出数据对不同类型平台企业定价的作用。

主要研究结果显示:(1)与传统垄断性平台企业相比,具有数据优势的垄断型平台企业会降低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2)在差异化竞争条件下,对于满足用户边缘化或相对低端需求的企业,数据不断积累将使其降低定价,而对于提供主流或相对高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数据的积累将使其提高定价;(3)对于一个边缘化或低端的市场,需求量随数据的增加而增加;对于一个主流的或较为高端的市场,需求量随数据的增加而减少;(4)在差异化竞争环境中,数据积累有助于提升平台企业利润。进一步,文章讨论了数据优势与价格歧视、长尾效应、垄断特征的关系:首先,数据优势有助于垄断企业完全价格歧视的实现和新型价格歧视场景的产生;其次,数据有助于企业识别自身特征,进一步使平台市场呈现出主流层次长尾层次两个层次;最后,数据有弱化市场势力的作用,可以体现出较为积极的福利效应。但另一方面,文也提出企业的数据交易行为存在隐忧,多元化的数据有助于企业更精确地掌握用户偏好,实行更加隐蔽及广泛的价格歧视以占领消费者剩余。

 

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