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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哲丨数字剩余价值:透视数字经济体系的核心视角及治理思路

2021-03-09 12:19      文章来源:何哲、电子政务杂志

摘 要:为什么大型的网络平台企业在数字时代能够以远超传统时代工业企业的速度聚集和增值资本?数据时代是否能够创造一种更为公平的经济体系还是反之?对于数据时代的资本运转,应该采用何种监管的态度和策略?这些都是构建数字时代经济体系必须直面回答的问题。通过对数字经济体系与工业时代生产体系的价值分配比较可以发现,数字时代的资本方一方面提高普通劳动者强度、效率和延长劳动时间,另一方面通过消解发明者权益、降低管理成本、降低市场费用和逃避制度责任,从而达到更有效地积累剩余价值,可称之为数字(时代的)剩余价值,如此加速了财富向更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引发包括两极分化、增加社会矛盾、破坏市场秩序等一系列问题。数字剩余价值既有生产性和创新性,也具有剥削性和垄断性。治理的策略一方面要进一步鼓励经济的数字化改造,提高生产力水平;另一方面则要保障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和报酬收益,更有效地优化税收调节机制,坚决强化反垄断、促进社会公平,进一步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建设美好社会。

关键词:数字剩余价值;数字经济;社会公平;政府监管

DOI:10.16582/j.cnki.dzzw.2021.03.002

原文刊载于《电子政务》2021年第3期。

人类社会正在整体进入数字时代,以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加速了对人类社会整体的数字化进程。在经济领域,数字经济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最显著的新经济增长极。然而,经济体系的数字化,一方面在极大扩展生产力,另一方面同时又会对整个社会分配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这一问题将极大改变整个社会的基本阶层结构和每个人的生存状态。

从可以观察到的事实来看,在数字时代,资本的循环速度比传统工业时代快了许多,从而加速了传统企业发展的生命周期过程,在巨大的数字经济海洋中,企业可以在短时间内涌现出来,也可能因为网络泡沫的消散而大规模破产。与此同时,资本的增值速度同样比传统时代极大地被加快了。在工业时代,一个普通的企业家变成首富(无论是国家还是世界范围)可能需要数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苦功和长期积累,例如洛克菲勒、卡内基等;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大规模资本聚集效应和数字经济快速的可复制性扩张,可以让一个企业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几年内)拥有百亿、千亿的财富。这意味着数字经济时代的资本集聚效应会更加明显,由此可以导致一个必然结果,就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两极分化,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阶层两极分化的严峻后果。

正因为资本的无限制增值会造成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因此,才需要强化管制。管制的作用一是体现维持社会公平,避免资本自身的循环凌驾于社会每个人的尊严和生存之上,避免资本和其代言者——资本集团对社会公平和稳定社会结构的破坏;二是确保市场秩序的有序性,避免超大垄断集团的出现,从而避免利用垄断优势破坏竞争,因为市场有效的前提包括公平、自由的进出、竞争、自由的定价、选择权以及信息透明。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两者的需求显然更为迫切。数字技术在为资本插上翅膀的同时,同样更迫切地呼唤管制体系的及时跟上。

本文就是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探索,试图逐渐揭示几个问题:数字时代资本快速增值的核心秘密是什么?数字时代资本快速增值的必然后果是什么?国家应该采用何种方式来进行治理和监管?

 

一、数字剩余价值——数字时代网络资本快速增值的核心秘密

在传统工业时代,资本之所以能够快速地增值,其根源就在于实现了对劳动者超额劳动价值——剩余价值的剥夺和累积,因此也可以称之为劳动(的)剩余价值。马克思指出,剩余价值是雇佣工人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超过劳动力价值的价值,也就是产品收入在除去必要劳动(工人工资)和原材料成本的那部分收入[1]。当然,对于剩余价值在不同的经济流派中有不同的说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将其称为剩余价值,而自由市场经济学者将其称为资本回报,将资本视为与劳动者相同的经济要素,然后在经济循环中获取收益。我们暂且抛弃理论名称上的不同争议,来考虑一个真实的产品生产过程。

在实际经济循环中,一个具体的工业产品的生产需要如下几个角色和程序的参与:首先是发明者,独立的科学家或者企业研发人员需要设计出新的产品;第二是生产设施和场地以及生产工具,这需要资本的投入建立厂房和购买设备;第三是管理者,对整个工厂运营和生产环节进行有效运营和管理;第四,接下来也是最重要的,则是需要关键的产业工人的劳动,从而完成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生产的全链条的必要劳动;第五是营销者,需要将产品在市场上销售;最后,是需要构建大的社会经济交易体制,确保整个“生产-销售”环节的安全有序。

因此,当产品生产出来在市场上销售后,在所得到的销售收入减去原材料的价格后,形成的总的增值性收入中,同样按照上述的主体进行增值性收入的划分(参见图1)。对于工人而言,工人提供的是生产必要劳动,这部分收入以工资的形式支付,从而保障工人自己和家庭的生活,用于自身的延续和工人阶级的再生产。而除去工人工资以外的增值性收入(其中已经去除了原材料成本),则被称为剩余价值。剩余价值按照参与主体的贡献进行划分。对于发明者而言,其通过专利制度、技术性入股或者发明奖励来获取分配。对于管理者而言,则通过获取较高的经理工资来实现回报,表现为管理成本。对市场营销者而言,通过营销费用和流通费用(交易成本)获得报酬。对于全社会的制度构建而言,则通过税费的形式来支付。除去以上的部分,剩下的则是资本的纯增值部分,表现为资本回报金(股息和红利)和财务费用(如果有借贷的话),可以称之为资本(分配的)剩余价值。

 

1 传统工业经济生产的价值分配结构

按照以上的模式,可以发现,在传统时代的经济循环模式中,虽然资本可以通过扩张工厂、股权投资等方式在更大范围内获取收益和实现自身的累积,但是资本收益部分受到了多方的严格限制。首先,要分掉一大部分剩余价值作为发明家的权益;随后,要支付给企业的管理层以远高于普通工人阶层的工资;接下来,还要用于相当的费用以支付市场的营销成本与风险和不确定性;最后,还要向政府缴纳足够的税收,以维护宏观的制度运转和稳定。去除以上部分,剩余的才是属于资本家纯粹资本投入的利润,这部分利润还要向债权人例如银行支付利息。因此,在传统稳定的工业时代,资本家获取的利润并不高,一般在一个成熟的市场中,很少超过10%,一般都在5%以下,也就是获得社会平均资本回报率的水平。

然而,在数字经济时代,这一模式被根本上打破了。网络在重构了整个经济形态的同时,也极大地改变了产品价值的组成结构和分配结构。总体而言,数字时代的资本方通过以下方式来进一步增加其所能够积累的经济增值。

(一)增加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在数字时代,网络平台企业极大加强了对一线劳动者的生产管理和束缚,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更为严厉的加班行为直接延长劳动时间[2]。二是通过无所不在的数字终端和监控,强大的算法和考核,极大增加了对劳动者的束缚和劳动强度[3],从而在单位时间创造出更多的经济产出。三是通过普遍覆盖的移动管理体系,以居家办公、移动办公为名义,进一步延长了普通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时间。然而,如前所述,这些更多创造出来的价值,并没有被更有效地分散到更多的企业利益相关者手中,而是进一步被聚集在资本方或者企业实际控制人手中。

(二)消解发明者权益

对于传统工业的剩余价值中的发明者权益部分,数字经济模式通过两种方式对其形成很大程度上的消解。第一是职务发明模式[4],也就是说,对于数字经济公司,例如网络平台公司,其核心的软件算法和模块是通过网络公司自身雇佣的程序设计人员进行研发的,而这些程序设计人员取得的只是工资和奖金,尽管收入比传统的工人要高,但是不能改变其工资报酬的属性,最终产生的成果也就是算法软件的所有权以及未来利润的占有和分配权,实际上是掌握在数字企业手中的。第二是改造开源代码,目前,开源运动已经成为软件开发领域的普遍现象,从大到操作系统,小到应用程序,都有相应的开源代码可以直接或者修改使用。在现实中,显然存在着众多的商业数字企业直接利用免费开源的协议进行包装修改后作为商品和服务获取市场收入的[5]。在众多的开源协议中,有的协议声明凡是利用开源代码后续产品也必须免费,但是现实中对违反协议的处罚手段和措施很有限;有的协议则不做硬性要求。这实际上导致了开源代码的原始开发者和众多的后续参与者的贡献和利润被数字企业后续无偿占有。

(三)降低管理成本

从管理成本的角度看,数字企业利用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工具,极大减少了管理成本。传统的工业企业,因受制于管理者能力和精力的限制,从而存在明显的有效管理幅度问题,例如传统科层组织里一名管理者直接管理八名左右下属效果较佳,生产一线由于管理同质化导致的管理幅度数量会稍微多一些。而就管理者而言,通常所需要的素质和技能远较普通工人要高,通常是具有较高知识背景和资历,因此,企业支付给管理者的工资要远高于一线工人。然而,数字企业例如大的互联网公司,本身也是高度数字化网络化运转和管理的,通过内部构建各种数字化管理工具,极大扩展了企业内部的信息流转速度和传递范围,从而极大扩展了管理幅度,降低了企业对管理者数量的要求,增强了企业结构的柔性[6],最终直接降低了企业管理成本。例如,现有的大型网络平台公司,可以用数万名员工管理上千万个注册商家,或者一个城市数十人管理数十万辆网约车。

(四)降低市场费用

从市场费用角度看,传统企业面临着较高的市场开拓成本和市场波动形成的不确定性风险。一个新产品投入市场,需要较长时期在报纸、电视等各种媒体上进行宣传,也需要在实际的销售渠道例如超市进行试货,或者需要在新的区域开设直营店铺建立网点,这些都要耗费相当大的市场经营成本。只有当一个企业拥有了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后,这些费用才会慢慢下降。而在传统市场中,一个企业要拥有垄断地位,往往需要几十年的持续努力,还要面临政府监管部门的严苛的审查。因此,降低市场费用的努力并不容易。然而,网络经济极大降低了整个市场的交易费用[7],大的数字网络企业,往往利用其在网络化浪潮中的先发地位,可以在只需要几年的短时间内即形成大面积的普遍用户覆盖,事实上形成了独占性的垄断优势,降低了市场风险。并且利用网络端用户的广泛普及,也进一步降低了推动新产品和服务的边际产品推广费用,网络用户端一旦形成使用习惯,就能以远低于传统广告渠道的几乎零成本的代价推送产品和服务。大型网络平台企业不但利用支配性的渠道优势地位降低自身产品的市场费用,还可以利用渠道为其他企业推介产品,获取超额利润,实质上是进一步分割了传统媒体和市场经营人员所分享的市场推广收益。

(五)逃避制度成本

企业对全社会的主要制度责任是依法缴纳税收,表现为企业的制度成本,相对于传统企业,数字企业承担的税负成本也远低于传统企业。传统企业通过缴纳各种税负来实现对政府公共服务的支持,包括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伪劣产品、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平等,这是一种宏观上的必然需求和责任。传统企业的纳税主要包括过程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结果税(收入税)两类,其中过程税占据了一多半的比例,过程税主要根据的是实体商品和服务的交易情况来征收。而对于数字企业而言,大型的网络平台公司由于更多以一种渠道和技术提供者角色出现,隐藏了其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身份,从而很大程度上回避了对过程税的缴纳[8]。最终,全社会能够从其身上获取的主要是少部分过程税(如营业税)和结果税(利润税)。而这部分利润税,还可以通过增加企业成本,例如提高内部控制人报酬收入以及将企业家个人消费转嫁为企业支出从而抵扣最终利润等方式来回避利润税缴纳。从以上的分析和表1可以看出,网络平台企业对传统工业企业的价值分配产生了颠覆性的变革,通过增加劳动强度和效率获取更高产出的同时,全面压低了除资本收益以外的所有部分的分配比例,最终形成了对网络资本的超额的剩余价值归属,这种超额数字资本归属,可以称之为数字剩余价值。

1 传统企业与网络平台企业的价值分配对比

 

 

当然,数字企业资本的快速增值,还不仅仅单纯来自企业数字剩余价值超额收益,也来自外部资本市场的高度关注和融资,从而可以借助金融杠杆进一步放大其资本的控制规模和能力。但究其根源,之所以能够在资本市场获取更高的关注和更大的市场价值,其根源还在于超额数字剩余价值所带来的潜在未来股权收益回报以及形成的市场溢价收益。

二、数字剩余价值的经济与社会后果和影响

数字剩余价值作为一种数字经济时代的客观存在,必然会对整个经济结构和社会生活形成严重的冲击和变革。

(一)增加全社会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和强度

数字剩余价值的存在基础是数字经济对传统经济体系的改造,经济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剩余价值一体两面,经济数字化改造是数字剩余价值的前提,而数字剩余价值是数字化改造的追求目标。这种双向过程最终的客观结果是极大增加了全社会普通劳动者的劳动量,其途径主要是如同工业时代一样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来实现的,然而却赋予了数据时代的新特点:一是数字企业通过996等方式直接超时加班来实现超时工作,并通过网络企业之间的共谋使得其逐渐扩散到社会中,通过消减总用工人数再超时加班,然后再适度给予补偿来实现总工作量的增加,看似增加了员工收入,但实际上单位用工成本却极大下降。二是通过虚拟办公室、移动办公居家办公来实现的,移动网络时代使得异地办公居家办公成为可能,这极大模糊了工作与休息之间的界限,从而潜移默化地将原本的通勤和休息时间转化为工作时间[9]。三是通过无所不在的网络监督和绩效竞争与考核来增加劳动强度,这不仅针对一线蓝领工人,对白领阶层也是一样,通过不断提高考核指标,制造竞争氛围,增加惩罚机制,数字企业可以在整体上加快所有员工的工作频率,让员工围绕信息传输的速度工作。最终的结果是极大提高了员工的工作量和产出,从而进一步增加资本方的数字剩余价值。当然,其结果是数字化下全社会普通劳动者变得更加辛苦和相对贫困。

(二)形成覆盖范围更广实力更强的网络资本阶层

在网络时代,一种非常普遍的经济现象是网络企业的行业跨界变得更为容易,围绕核心网络企业,通过股权的收购和业务的网络化,形成了几十、几百个企业的网络群团,这被称为“生态圈”或者“某某系”[10]。而在这种网络企业群团背后,隐含的则是巨大的网络资本力量或者说巨大的网络资本阶层。当然,业务跨界在传统工业时代也比较多见,但是远不如网络时代资本能够如此轻易地进入新领域和实现更为巨大的跨界群团整合。这种现象背后的根源有三个:一是数字剩余价值的存在,使得网络资本的聚集和累积速度更快,数字剩余价值和围绕数字剩余价值被急剧放大的杠杆资本,形成了远超传统工业时代的巨量资本累积,从而可以更从容地去并购其他产业。二是对终端渠道的控制使得网络资本能够通过网络营销渠道来影响传统行业和后进入的网络企业的发展,从而要么对其形成挤兑,压低其市场价值(变得更容易被收购),要么在股权收购后帮助其成长,获得更大的市场回报,实现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三是数字技术对传统企业的改造更为容易,在当今传统企业面临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网络企业由于具有先发技术优势,通过与传统企业的结合,能够更快地提升传统企业的数字化改造和数字化经营模式转型,从而实现效率与利润的同步提升,换言之,让传统企业为数字企业打工,进一步压低传统产业的利润。最终,这些因素反过来又进一步提高了数字资本的增值速度,进一步加强和巩固了横跨各个行业的网络资本阶层的形成。

(三)形成更为严峻的社会两极分化

由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共同作用,一方面,在数字经济驱动下,数字经济劳动者在更大程度上被相对剥夺,从而导致了绝对劳动强度增加而相对收入下降,形成了一个普遍的底层数字劳动者阶层;另一方面,网络资本阶层通过数字剩余价值和跨行业的垄断兼并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剥夺普通劳动者和传统产业,从而形成规模更大、增值更快、内部连接更稳固的数字资本阶层,进一步形成数字时代严峻的阶层分化和对立,并随着全社会的数字化改造,极大加剧了全社会更为严峻的对立状态。传统经济模式形成的普通劳动者和工商业资本和管理方的阶层分化,被更为严峻的“普通劳动者+传统工业资本方”与更少数的网络资本巨头的对立替代。由于网络资本巨头在包括创新、融资、市场、渠道、技术等方面的联合垄断,使得传统工业时代通过创新和经济波动来消弭两个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更为困难。在网络经济早期,个别网络创新者通过网络经济创业从而获得极大发展并跨越阶层壁垒的现象在网络经济的中后期变得愈来愈困难,早期的创业者一跃成为网络巨头后反过来对后来者形成了全面的压制和各方面的剥夺。整个社会在数字剩余价值的作用下,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国际慈善组织乐施会发布研究报告显示:2019年世界上最富有2153人的财富超过了最贫穷46亿人总和,而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表示,全球最富有的26人拥有地球上一半人口的财富[11],其中相当多是近年涌现的互联网巨头。而从国家视角,以美国社会的基尼系数为例,美国社会基尼系数从0.3到0.4的跨越,恰恰发生在网络经济创新密集的20世纪90年代,此后越来越稳定地增长,从而引发了包括占领华尔街运动等越来越密集的社会冲突。

(四)形成更为严苛的网络经济环境——对传统经济形态形成全面替代和压制

数字剩余价值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更大的价值剥夺,而对于传统产业而言,则意味着数字经济体系对传统经济体系形成了全面的替代和压制格局。这种替代和压制是通过传统产业变革的内外两种因素共同形成的。一方面,在传统产业内部,传统的工商业资本家同样看到了信息技术和数字化所带来的巨大生产潜力和价值创造能力,因此,也在积极地推动传统企业的数字化转型[12],然而由于缺乏技术和新的管理理念,以及传统工业结构在转型过程中对企业管理体系的巨大重构和数字化成本的存在,使得传统企业内部的数字化转型路径困难重重。另一方面,在互联网发展早期,网络创新者凭借对技术的理解和网络化的理念,率先从渠道入手,通过建立大的营销平台,通过与消费者的网络直接连接,间接切断了传统工业体系与消费者之间的传统营销渠道。在建立平台之后,再将传统企业纳入到网络平台之中,起初是提供平台服务,继而是建立平台标准,最后是反向控制传统企业。因此,从现实来看,从传统经济模式到网络经济模式的转型更多是通过网络反向包围传统企业而不是传统企业率先通过自身的变革实现的,这就导致了传统企业是被动接受网络平台的标准,而不是根据自身的条件来主动构造网络服务。最后的结局就是,大型的网络平台全方位地对整个传统经济体系完成了分割包围和全面替代,传统企业接入网络平台为平台提供利润的可以生存,而不接入的则被淘汰。最后的结果就是传统以工商业资本为核心的经济体系转为以更为强大的网络资本为核心的体系,全社会形成了劳动强度更大,非网络资本方分享利润更微薄的更为严苛的网络经济环境。

(五)客观上能够提高社会总生产水平和协作程度

以上主要针对网络资本和数字剩余价值所带来的负面作用的讨论,但是必须客观地承认,从全社会总产出的角度,整个经济的数字化,极大提高了全社会经济的协作程度和生产效率,虽然可能导致严重的分配畸形,但是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通过数字化协作被极大地提高了[13]。这种改变类似于工业资本主义对农业社会的替代早期所发生的情形一样,工业资本家相对于封建时代的地主所征收的地租虽然占有了更多的剩余劳动价值,然而,总的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如马克思《共产党宣言》中的名言——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网络资本对传统经济体系的改造,同样也具有类似的效果:通过精准的考核和数字分析,提高一线工人和白领阶层的劳动强度和效率,通过广泛的跨时空网络协作,实现对更大范围资源的调度和配给,通过智能化改造和工业互联网,建立更有效的数字化制造体系,通过对客户的精准大数据分析,提供更个性化和更有效率的服务。这一切改变,最终都极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水平。

 

三、如何看待数字剩余价值

在以上客观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应该如何看待数字剩余价值,从而为针对这一新的社会经济现象提出更好的宏观治理政策构建认识基础。

(一)人类经济体系从工业生产方式向网络生产方式的自然延伸结果

首先,数字剩余价值的出现代表了人类经济体系从传统的工业生产方式向网络生产方式的自然演化与延伸的结果[14]。自工业革命以来,人类从乡村田园式的分散缓慢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逐渐进化到以产业集聚、大规模流水作业、深度垂直与水平分工相结合的高效集约式工业生产方式。这一生产方式与科技革命所产生的科技创新成果相结合,极大释放了人类的生产力,并围绕这一生产方式,形成了覆盖全社会的服务于工业生产的同构性的工业社会结构,这包括巨大的城市群、遍布全球的交通网络、商业网络和金融网络,以及支撑工业社会的现代管理制度,包括现代民族国家、城市管理制度、大学制度、人权平等制度等。最终形成了一个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共同构建的工业文明时代。当以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的爆发,构建了全社会的普遍信息存在和信息连接的数据社会后,传统的基于有限信息连接下的集约式工业生产体系就会逐渐向去中心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网络生产体系转变。因此,数字剩余价值存在的前提正是这种整个生产方式从工业时代向网络时代转型自然延伸的历史趋势。

(二)工业资本向数字资本形态转型的核心动机和必然结果

生产方式在从工业化向网络化、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是由什么驱动的呢?这种驱动从客观的技术条件而言,来自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对传统经济体系的改造,而从主观的角度看,其核心驱动力量则在于对传统经济体系的信息化和数字化改造能够极大提高效率和效益,并最终获取超额的收益,也就是数字剩余价值。因此,正是出于对数字剩余价值的追逐,才源源不断地驱动数字技术对传统经济体系的改造,并使得社会资本向这一领域聚拢,并谋求更大的数字剩余价值回报。在这一过程中,技术和社会经济组织形态产生了深刻变化,而资本形态也产生了相应的变化。自农业时代进入到工业时代以后,传统的农业资本(主要来自地租积累)也相应转变为工商业资本(主要来源于利润,或者剩余价值)并进一步转变为金融资本(主要来源于信贷利差或者资金使用费用)。而进入到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为核心技术体系的数字时代后,工商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形态则进一步转化为数字资本,而数字资本的核心增值来源就是数字剩余价值。因此,数字剩余价值正是工业资本向数字资本形态转型的核心动机和必然结果。

(三)有助于知识和创新的扩散

无论任何时代,资本都具有天然的两面性。一方面,其具有显著的剥削性,通过资本可以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劳动,例如地主收取佃户的地租,企业主占有工人的劳动剩余价值,金融家获得实体经济的利差。而另一方面,资本同样具有显著的生产性,并且这种生产性在不断地提高社会生产效率和实现自身形态的升级。这种升级主要是从物质性的资源投入到更具有创新价值的知识和技术扩散实现的[15]。例如,当企业家去收购一家快要破产的企业时,不仅提供资源的支持,更利用自身的管理经验来改造这一企业,使其起死回生。而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资本在更大范围扩张其资本网络构建自身的企业群落的同时,也将核心的技术、知识和管理模式分享或者注入到越来越多的相关企业中,在这一过程中完成企业群落内部的横向或者纵向的业务、信息、技术的整合[16]。最终将更具有生产性的网络组织模式扩散到传统经济体系的各个角落。更重要的一点是,由于数字剩余价值极大加快了数字资本的积累速度,同时也加快了数字资本的溢出(再投资)速度,从而进一步加快了数字技术和知识的扩散过程。因此,数字剩余价值成为数字知识和技术创新体系向全社会扩散的媒介。

(四)提供足够的社会剩余福利产品

对于数字剩余价值的出现,从不同的角度可以看到不同的结果。从劳动者的角度,显然意味着更多的劳动价值的剥夺,而从资本的角度,则意味着更大的资本回报。而如果站在更高的层面,也就是从全社会的角度,数字剩余价值意味着社会能够产出更多的可供二次分配的社会成果,这既包括实体的产品也包括各种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数字剩余价值虽然是以数字经济体系聚集形成的,然而其并不是纯虚拟的,数字化剩余价值背后所代表的是包括通过数字化体系改造和网络平台营销的各种实体的产品和社会服务的剩余价值。在数字剩余价值的驱动下,全社会经济体系通过数字化改造,极大提高了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并通过提高个体效率和强度压缩劳动者的必要劳动时间,最终形成了更多的社会福利结余。只是在数字经济的发展初期,这种数字剩余价值首先为网络经济资本阶层所垄断,然而其的的确确是已经被创造出来的存在的现实价值增量,这意味着整个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升。那么,这种被创造出来的社会剩余产品如果分配得好,就能够促进全社会的福利水平。

(五)加剧社会矛盾的累积

当然,被数字经济体系所创造出来的超额的数字剩余价值,并不能天然地被公平分配,否则,就不能被称为剩余价值。由于数字剩余价值优先被数字资本所攫取和累积,并进一步加剧了数字资本的累积,形成了强者愈强的马太效应,那么必然会形成严重的社会矛盾的累积。这种情况类似工业资本主义早期形成的严重的社会矛盾,其在19世纪后期和20世纪被风起云涌的社会主义思潮和福利主义运动所逐渐缓和。归纳起来,数字剩余价值的出现至少加剧了四个层面的矛盾:首先是普通数字经济劳动者和数字资本家的矛盾,越来越多的原先的发明者、高层管理者和中产白领阶层在数字经济更为强大的攫取机制下变为普通劳动者,而上层数字资本家则以更快的速度累积财富,显然形成了严重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对立。其次是数字资本企业与传统工商业企业之间的对立,数字资本体系利用强大的网络渠道垄断和资本实力,进一步剥夺和压制了传统企业的生存空间和经营独立性。第三是数字资本与传统金融资本之间的矛盾,经过上百年的发展,金融资本成为传统经济体系的最核心的资本运营者并居于枢要的控制地位,而数字剩余价值所形成的数字资本通过网络渠道绕开了传统金融体系对经济的控制方式,利用覆盖广泛和低成本的网络渠道开展金融业务,与传统金融体系抢夺阵地。最后是与国家行政体系之间的矛盾[17],数字经济一方面绕过了传统经济的缴税渠道,回避了部分制度责任,同时又间接利用平台控制了海量的(百万、千万级)企业和消费者,从而在传统的市场监管体系之下又事实上形成了自己的监管体系,两种体系之间势必日益在各方面形成碰撞。

(六)对治理提出新的要求

正是因为数字剩余价值在当代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向数字化转型过程中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促进生产力水平提升和促进知识扩散等积极效果和严重加剧两极分化并产生多方面矛盾的强烈负面作用,这使得对于数字剩余价值的治理的意义凸显出来[18],有效地治理数字剩余价值,不但变得重要且愈发急迫。治理的意义从来不是简单的管制或者禁止,而是采用复合的手段使其纳入规范、可控、有序的运行轨道之中。就数字剩余价值的治理而言,虽然是新出现的经济现象,然而它依然具有传统资本的特质,也就是既具有生产性也具有剥削性和破坏性。传统社会有效地利用税收、反垄断、福利制度、劳动权益保护等各种手段来抑制资本的破坏性,传统社会对于资本的治理原则,依然可以被有效地借鉴在数字治理的原则之中。因此,其治理原则所遵循的核心还是要从其本身所具有的特质入手:一方面要积极保持其所具有的积极的生产性;另一方面要遏制其所带来的负面效果。而针对数字生产体系所具有新的网络化、智能化运行机制等特点,以及数字剩余价值所具有的更为强烈的对传统经济和监管体系的冲击,亟须建立相应的治理原则和体系。

 

四、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分配好数字剩余价值

对数字剩余价值的更好治理,需要结合数字生产体系的特质来进行。

(一)鼓励经济数字化

人类社会经济体系乃至全社会体系的数字化是不可改变的历史趋势[19],这是人类经济和社会从缓慢的、分离的传统社会结构向高效的连通的网络社会结构演化的必然历史进程。经济的数字化过程并不是经济的虚拟化,而是通过数字机制对传统经济体系的彻底重构,从而形成以数字流动和信息连通为核心交换机制的全新的经济体系。这一经济体系能够避免传统经济体系由于生产和消费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经济波动、供需不匹配、效率低下、浪费严重等问题,并与其他技术进步相结合,创造出全新的整体式、网络化、智能化的高效经济模式,从而为全社会创造出巨大的物质产品。人类社会自诞生以来受制于物质短缺的基本现状有望在数字经济阶段得以根本性的解决,从而使得物质匮乏不再成为人类社会所面临的基本压力。当然这一进程不仅是通过经济数字化完成的,而是在经济数字化背后所代表的一系列技术突破的整合,同步提高了生产力和优化了生产关系,并且这一过程也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人类终于在当今时代逐渐看到了彻底通过数字经济体系解决物质匮乏的曙光。因此,要进一步大力鼓励经济的数字化。

(二)保障劳动者权益

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的程度,不仅取决于这个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还取决于普通劳动者个体的权益和实际生存状态。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数字社会,如果普通劳动者丧失了合理的报酬权、基本的休息时间和自由权利,那么也不过是一个在新技术包装下的数字奴隶社会。自19世纪中叶由马克思主义者发起的世界范围内对普通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人类近几千年来最伟大的社会进步,这种社会进步不能因为社会形态从工业社会转为数字社会就被抹杀,反而应该由于全社会生产力的进步而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障。对于数字经济形态下的劳动者权益保护,一是要加强在收入权方面的保护,这主要体现在保护数字经济下的底层劳动者权利(因为中高层劳动者,其绝对收入下降的不明显,或者还有增加),要提高底层劳动者的最低工资率。二则是对休息权和自由权的保护,这覆盖了既包括底层体力劳动者也包括中高层脑力和白领阶层的保护,通过在线工作和远程工作全天候挤占休息时间不能成为数字社会的劳动常态,要保障劳动者基本的休息时间,以及在休息时间的下线权(避免隐形加班),通过经济手段(例如高额加班费用)和行政法律手段来处罚明显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企业,避免数字奴役在数字经济转化初期就蔓延开来,最终导致全体社会幸福程度不增反降。

(三)抑制平台垄断

垄断是市场经济的大敌,这不仅是在传统经济时代如此,在数字经济时代更是如此。垄断会破坏市场本所具有的一切公平、自由、竞争、效率、信息透明、有效价格、供需均衡等一切优点。在传统经济时代,反垄断一直是保护市场有效性的重要监管手段。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数字经济所具有的高度先发优势、强渠道控制能力、高产业渗透性以及数字剩余价值的高度掠夺性和快速累积性,使得网络巨头的平台垄断成为网络经济时代普遍的现象[20]。网络平台垄断不仅会干扰市场经济体系本身的有效性,且由于其巨大的控制能力,使得在政府监管与平台下企业用户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监管层级,成为事实上的群体商业规则的制定者,而这在传统经济时代本应是政府和法律的公权行为。加之数字资本所拥有的跨行业的巨大渗透控制能力和利用金融杠杆形成的强大金融能力,使得巨型网络巨头成为跨越包括各种制造业、服务业以及金融领域的庞大联合体,可以直接和间接控制数千万人的就业和数亿的用户,而在技术中性的掩盖下则更加剧了资本掠夺和社会控制的本质。要真正让网络经济形成更有效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普通劳动者的福利,就必须通过严格的反垄断监管手段来遏制数字巨头强者愈强的马太效用和几乎无所不能的跨界扩张,从而通过公平的竞争用潜在的后发网络进入者来削弱先发数字资本巨头的优势和遏制其对经济、社会的控制能力。此外,反垄断不仅要盯住基于股权控制的显性垄断,还要盯住基于价格联盟、工资联盟以及通过各种不正当控制协议实现的隐性垄断。这些既需要法律的保障也需要政府积极有效的反垄断行为。

(四)完善网络经济环节税收

在数字剩余价值中,显然有一部分来自于传统经济体系对于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的逃避,也就是通常表现为国家税收的回避。数字经济体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能够迅速发展,一是来自其本身的确具有信息传递高效、市场组织成本较低等特点,二则来自对于传统税收部分的回避。网络平台组织以技术服务和信息提供的形态和名义促进交易的完成,隐藏了其事实上是经济交易活动的本质,从而回避了作为商业主体应该承担的大部分社会责任,这成为一种明显的经济上的租值消散。这种税收回避又进一步降低了网络渠道的市场成本和增加了数字剩余价值累积。伴随着数字经济迅速扩展,传统商贸体系在向网络化转型的过程中,势必会进一步加剧传统经济租值消散的蔓延。对于完善网络经济税收政策而言,要有两种基本的策略:一是盯住平台责任,平台既然能组织成千上万的企业进行交易,同样也有足够的技术能力将税收上来;二是抓大放小,对于个体销售者和中小微企业,要以宽容的态度减免或免征。作为网络税收的保障措施,则需要立法保障和合理分配国家和地方税收。显然,网络营销所具有的跨区域经营特性使得其更应该被纳入国家税而不是地方税,这样操作起来更简便明晰,也避免各地为了争取网店注册而擅自盲目降低税率,但这就需要合理划分央地税收关系和确立返还标准来保障。

(五)降低两极分化风险

数字剩余价值引发的全社会两极分化加剧的前景,显然已经超过了市场本身所能够自发调节的能力范围,因此必须用法律和政府的公共权力手段来进行调节。这就包括三个层面的努力:一是保障普通劳动者的收入,要用立法手段来逐渐强制提高普通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尤其是对于网络企业,除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外,还可以适度根据其收益情况规定基层员工的工资率或者工资比例,在国企的经验显然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大型网络企业越来越具有的公共属性,意味着其不能完全按照私有企业进行放任。二是要通过反垄断来促进竞争,网络经济只要能够保障其竞争性,就能够通过竞争来提高效率、通过劳动自由流动来提高劳动者收入和抑制数字剩余价值的无限制扩张增值,从而利用市场机制实现一部分的抑制两极分化。传统的反垄断惩罚在巨大体量的互联网平台公司面前已经面临严重的惩罚不足的窘境,这就要求对网络平台巨头要有针对性地提高惩罚力度,使其承担的惩罚成本要大于其扩张垄断的收益,这样才能通过反垄断来遏制两极分化的恶化。三是要进一步增加高收入群体的累进收入税率、奢侈消费税和财产税,通过税收调节来进行收入弥补,其中基于高收入人群的调节性税收应该定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从而体现出收入调节的税收意义。

(六)补充完善社会福利

数字时代所创造的巨大社会财富和由此而产生的巨大的剩余积累——数字剩余价值,最终应被应用于全社会的福利体系之中,而不应被少数阶层所垄断,这就是人类从互相奴役的低级社会向人人平等幸福的更高阶段社会演进的历史趋势。从农业时代向工业时代转型的过程中,通过社会生产力水平的飞速发展和社会权利运动的不断斗争,最终的结果是较为发达的国家均建立起了覆盖广泛的国家社会福利体系制度。这种趋势在数字经济阶段显然应该继续通过公共手段予以延续。在确保通过反垄断、二次税收调节、最低工资制度等手段有效遏制其增值后,剩余的数字剩余价值显然应该通过国家构建的福利制度来进行最终的公平分类。这种分配要避免两个极端:一是避免对劳动动机的压制,也就是出现某些福利国家的不劳动比劳动收入更高的反常现象;二是要避免对社会储蓄和再投资的伤害。因此,社会福利的改善应该有着优先顺序,首先是对老人、儿童等弱势群体的福利投入;其次是对医疗救助体系的补充;最后才是通过现金返还等方式来直接向公民返还。当然,完善社会福利体系是一个巨大的工程,其不仅仅是对数字剩余价值的重新分配,实质上也是一种社会结构从繁重的生产性社会向美好的生活性社会转型的结果。

 

五、结论

经济体系从工业体系向数字体系转型的过程中,数字资本借助网络、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所形成的更为高效、整合的经济系统,会显著地提升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但同时也通过提高劳动者强度和时间、消解发明者权益、压低管理层成本、降低市场成本、逃避制度性责任等方式来形成规模更大和更快速增值的数字剩余价值。数字剩余价值具有典型的两面性,即生产性、创新性和剥削性、垄断性:一方面,数字剩余价值显著地提高了全社会的资本剩余水平,通过数字技术提升了经济系统的效率和强度,同时也在通过资本的跨界渗透过程中传递了知识和扩散了创新。另一方面,数字剩余价值同样会更具有强烈的动力去增加劳动者强度和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来监控劳动者和增加劳动时间,并通过跨界收购、互相持股、排他协议、工资联盟等方式实现各种垄断行为,从而对全社会形成经济与社会的破坏,引发包括加剧两极分化、累积社会矛盾、挤压传统产业、抑制后发创新、破坏市场秩序、侵害公共权力等各种后果,因此,必须进行有效的治理。治理的原则既要鼓励经济的进一步数字化从而提高生产力水平,同时要用法律法规降低两极分化,保障劳动者权利,打击平台垄断,完善网络税收,提高社会福利水平,让数字剩余价值这一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造福而不是伤害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作者简介:何哲(1982—),男,陕西西安人,博士,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研究方向包括国家治理、网络社会治理、行政体制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