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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发布,规范互联网广告乱象——我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接受中国之声采访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3-03-26

编者按:近日,市场监管总局修订发布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今年51日起施行。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副院长欧阳日辉接受采访,针对《办法》出台背景、施行意义等问题提出见解。

(以下内容摘自中国之声)

2016年,原工商总局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促进互联网广告业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广告形式、经营模式、投放方式等方面不断发展变化,外加参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体日益多元,原来的暂行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因此市场监管总局对暂行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优化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

欧阳日辉:原来我们传统意义上的广告在互联网的加持之下,在互联网平台的运作之下,形式越来越多样,载体发生了很大变化。比如通过车载平台、智能家电,甚至包括快递智能终端,都能够看到各种各样的广告。我们原来的广告法及部门规章已经不太适应现有的新情况,所以广告管理部门新颁布的广告管理办法,应该是经过了很长时间的酝酿。2021年就已经出台了征求意见稿,到今年才出台。它是在充分考虑了我们现有互联网广告发展的新业态、新趋势的背景下出台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为10.67亿,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7.51亿。网络直播购物新业态不断发展壮大,直播带货行业火爆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问题。此次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如何规范直播带货秩序,营造放心消费环境?

如今,在不少消费群体眼中,直播带货逐渐取代了曾经的电视购物,成为了面向用户的强力推销广告。但是,夸大宣传、售假售劣、售后难等问题,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播带货的监管中,仍有不少模糊地带。比如,主播或商家通过网络直播带货,到底属不属于广告行为?网红、明星来到第三方直播间带货,是否属于广告代言?

针对利用网络直播发布互联网广告的情形,《办法》明确规定网络直播构成商业广告的,相应广告活动参与主体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办法》还明确,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欧阳日辉:夸张宣传、表演式营销的直播带货,给消费者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比如,消费者不能获得关于商品的准确信息,破坏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错误的价格体系、直播间违规使用“极限词”,极大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此外,网络直播购物间无须标注“广告”字样,带货和发货分离,消费者更容易受骗且维权困难。此次《办法》明确,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在某种程度上属于软广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欺骗性;而直播带货的方式很有代入感。我们对这些行为明确规定(必须标明“广告”),这对消费者保护、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维护都能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此次颁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突出可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互联网广告行为规范,着力解决当前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欧阳日辉表示,《办法》的颁布,将有力地促进互联网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欧阳日辉:对这些互联网平台的发展能够起到规范作用,同时对我们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是一个重要的推动力,对保护消费者权利也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广告业在互联网的加持下,在平台的运作之下,如何健康发展,也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制度来进行规范,所以对广告业本身的健康发展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