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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科研成果推介(十一)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2-03-01

荆文君,刘航,鞠岩 :《互联网平台经济监管中的“威慑式治理”——引入逻辑、实现机理与保障措施》

《经济管理》,2022(02)

作者简介:

荆文君,经济学博士,山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山西财经大学数字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数字经济、平台经济与产业组织理论。近年来,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项目,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在《管理世界》、《中国管理科学》、《经济学动态》、《经济管理》、《经济学家》等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亦有部分论文被EI检索收录。参与编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指数报告》、《中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报告》等多部业内权威报告。

刘航,就职于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互联网经济研究院。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博士后,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博士,美国纽约大学经济系联合培养博士生。主要研究领域为数字经济学、产业经济学、金融经济学。在《经济研究》、Emerging Markets, Finance and Trade 等国内外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并出版个人专著一部、参与编写著作五部。研究成果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第十一届“优秀皮书报告奖”一等奖,以及廖凯原奖学金、费孝通奖学金和光华奖学金。主持北京市社科基金研究基地项目1项、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子课题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子课题2项、校级青年科研创新团队项目1项、校级社会调研与科研数据库建设项目1项、校级青年教师发展基金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项目等国家级课题8项。


内容概要:

数字经济时代,平台经济在提高供需匹配效率、推动产业升级、拓展消费市场等方面开始发挥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随着平台经济逐步走向成熟,一些社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网络售假屡禁不止、用户人身安全遭受侵害、企业之间不正当竞争频发等。平台市场的上述现象呼唤着治理方式的创新。鉴于此,本文创新性地将威慑的思想引入平台市场治理中,提出了针对规范平台企业行为的“威慑式治理”方式。

文章首先指出,平台市场虽然形成了较高的集中度,但在运行中对社会福利及市场效率的影响方向并不明确。通过提取平台市场中乱象的规律,总结出平台治理的缺失环节在于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与规范。对于平台企业的各类有限代价的影响市场运行、侵害消费者的行为,文章将其定义为负外部性行为,进而指出,对于平台市场的治理就是防范平台企业的机会主义下的负外部性行为。文章引入“威慑式治理”的概念,从机制设计的角度看,该治理方法的核心是对企业的负外部性行为形成事前约束,从而达到这样一种治理效果:对于平台经济的整体市场运行而言,出于提升竞争力、培育创新等目的,应采取较为包容审慎的态度,以保证其对市场效率的正面作用;对于市场中的微观主体,应在相对宽松的发展环境中,对其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行为进行严格约束。

其次,文章借鉴“边缘政策”的思想,设计了平台企业和用户的博弈模型,明确威慑式治理的实现机理,明确如何使威慑式治理中的“威慑”可信。模型结果显示:(1)随着用户流失数的增加,威慑的可信性在经历短暂下降后将持续上升;(2)威慑的可信性会随着平台企业用户规模的增加而降低;(3)平台市场中企业的用户规模差异越大,用户规模对威慑可信性的影响越小。上述理论分析说明威慑式治理可以依靠用户流动实现,但也指出这种治理方式的实现,难以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因此,威慑式治理的实现需要政府介入,建立相应的保障措施。

最后,文章提出了威慑式治理的保障措施,认为这种治理方式的实现基础是用户的多归属性、具体路径是通过用户的流失激发“反向马太效应”。关键步骤是通过信息公开强化企业对用户流失、反向马太效应的忌惮。同时,文章提出了一种新的平台治理体系——分层治理体系。该体系将“市场”与“企业”分离开,“市场层”侧重市场运行过程,是平台经济发挥积极作用的场所,总体上可以采取包容的态度,营造适合创新型产业发展的相对宽松环境,在具体的治理过程中,重视事中监督和事后惩罚。与之相对地,“企业层”主要包含平台企业行为,作为市场的微观主体,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多样且复杂,难以预判且损害巨大,因此,平台企业的行为治理应相对谨慎,可以通过事前威慑进行约束。

排版|易小琦

审核|焦雪婷